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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好:現在開車是否還需要帶行車執照?
在下查過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修正時間: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
立法沿革: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、第25條、第31條條文(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2003 8402號令定自102年7月15日施行)
修正第十四條: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、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。
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改正、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:
一、牌照遺失或破損,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、換發或重新申請。
二、號牌污穢,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,非行車途中因遇雨、雪道路泥濘所致。
修正二十五條:
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。
汽車駕駛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補辦登記、補照、換照或禁止駕駛:
一、姓名、出生年、月、日、住址,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。
二、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,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。
修正第三十一條:由於該條是駕乘車繫安全帶規定,非大德所提問題,故不贅述。
@發生交通事故時若未帶行照、駕照,依法可處3百到6百元。建議目前還是隨身攜帶,亦無弊處。感謝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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