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


依發問者所述,你得朋友如果真的只是將撿到的皮包佔為己有,是觸犯到刑法第337條的侵占罪,而發問者則可能觸犯到刑法第349條的贓物罪。
因發問者與朋友觸犯的罪刑較輕,最大的可能將會是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。建議發問者在警察筆錄中盡量表示自己是無心之過,讓偵察筆錄中的內容讓你看起來是比較值得憐憫。讓檢察官在移送時覺得發問者情節輕微,顯可憫恕,爭取依刑法第61條能有免除其刑的機會。
刑法第337條: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349條:
收受贓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搬運、寄藏、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因贓物變得之財物,以贓物論。
刑法第61條:
犯下列各罪之一,情節輕微,顯可憫恕,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,得免除其刑:
一、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。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一百四十三條、第一百四十五條、第一百八十六條、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,不在此限。
二、第三百二十條、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。
三、第三百三十五條、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。
四、第三百三十九條、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。
五、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。
六、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。
七、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。




全站熱搜